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206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元,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僅本票之發票人係債務人甲○○,其餘之支票之發票人均為案外人 陳寶如 ,顯無法釋明甲○○就其餘支票須負票據責任,尚難謂該部分聲請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其餘借款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元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