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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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債權人 陳美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秀淳 、 彭小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受款人為「彭小鈞」請補票據連續之釋明。
㈡確認彭小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㈢確認林秀淳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
票人似為「辰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該公司設址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等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