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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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秉銳
邢啟亮
一、債務人賴秉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賴秉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邢啟亮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