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臺北市○○區○○路○號1樓
送達代收人 丁琬萍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乾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國
華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