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23號聲請人 林瑞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惠康化學工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9年12月30日│127,997元│CA0000000││││司 彭尚宏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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