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上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雖延 (原名 陳明延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