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峯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峯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峯邦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係從民國108年5月1日起,加入以 鍾志豪薛燕淇 等為首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的期間內,擔任二線機手進行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82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六罪)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年05月05日、108年05月07日、108年05月11日、108年05月16日、108年05月17日、108年05月18日108年05月08日至108年06月13日108年0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1.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刑徒年2月2月確定。2.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二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六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十罪)犯罪日期108年05月27日108年05月29日108年05月05日、108年05月17日、108年05月18日、108年05月25日、108年05月28日、108年05月30日108年05月09日-10日、108年05月09日、108年05月13日、108年05月16日、108年05月19日、108年05月22日、108年05月28日、108年05月30日、108年05月31日、108年0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1年01月06日111年01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附表編號1至4經裁定有期刑徒年2月2月確定)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九罪)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05月18日、108年05月19日、108年05月19日、108年05月20日、108年05月23日、108年05月24日、108年05月26日108年05月29日、108年05月31日108年05月21日108年0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1月06日111年01月06日111年01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受刑人劉峯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0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1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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