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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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2選任辯護人王聰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日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三次,至民國94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