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39號上訴人乙○○(原名 謝正鳳 )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