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