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銘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陳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陳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06.09│102.08.13│102.08.1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38號│毒偵字第1638號│毒偵字第163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71│102年度訴字第771│102年度訴字第7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04│102.12.04│102.12.0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71│102年度訴字第771│102年度訴字第771││││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1.06│103.01.06│103.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5號│執字第195號│執字第19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6.09│102.12.31│102.12.3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38號│毒偵字第267號│毒偵字第267號│├───┬────┼────────┼────────┼────────┤││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71│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號│496號│4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04│103.05.28│103.05.28│├───┼────┼────────┼────────┼────────┤││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71│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號│496號│4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1.06│103.06.23│103.06.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5號│執字第9895號│執字第989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2.20│102.03.13│102.02.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49號│撤緩毒偵字第49號│撤緩毒偵字第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13│103年度訴字第413│103年度訴字第41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7.18│103.07.18│103.07.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13│103年度訴字第413│103年度訴字第41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8.11│103.08.11│103.08.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12號│執字第2612號│執字第2613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3.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49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7.18│││├───┼────┼────────┼────────┼────────┤││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8.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