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47號
原 告 丁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滿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
對被告原滿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原滿實業有限公
司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