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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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黃進祥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7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緩刑參年之記載,應補充為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餘如原主文所載;事實及理由欄二(二)緩刑三年,應補充為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據上論斷欄,應補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被告甲○○之權利,依前開條文及解釋意旨,自宜由本院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