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被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羅鼎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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