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4及5至7所示罪刑分別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其另犯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3、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6月30日│96年7月2日下午17時前之│96年3月28日││││不詳時間││├──────┼───────────┼───────────┼───────────┤│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85號│96年度易字第1185號│97年度訴緝字第7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7日│96年10月17日│98年3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85號│96年度易字第1185號│98年度上訴字第576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98年6月29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782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4138號││├───────────────────────┴───────────┤││編號1至4符合數罪併│└──────┴───────────────────────────────────┘┌──────┬───────────┬───────────┬───────────┐│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4原定應執行刑有│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8日下午3時15分│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為警採尿送驗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97年度毒偵字第309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09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70號│98年度訴字第10號│98年度訴字第1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12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76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2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2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98年7月23日│98年7月23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4685號│││98年度執字第4138號│││├───────────┼───────────────────────┤││編號1至4符合數罪併罰│編號5至7符合數罪併罰│└──────┴───────────┴───────────────────────┘┌──────┬───────────┬───────────────────────┐│編號│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81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6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64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5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41號│││├───────────┤│││編號5至7符合數罪併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