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甲○○被告 許登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契約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本件視為起訴,爰依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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