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請人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請人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