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郭順安
郭揚頎 上2人共同代理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鞠云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