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73號聲請人 樊大成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海優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海優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就任,原應於107年5月9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尚待國稅局核定公司決算及清算所得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7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11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