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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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原告蔓妮藝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嫻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曾允君 律師 壽若佛 律師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