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 卓明宏 被告 趙麗雲
廖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