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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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8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 被告 許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460元,及其中新臺幣67,039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7,039元正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221元利息、1,200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及請求67,039元自112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查詢、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