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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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煥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曾煥之犯如附表丙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丙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煥之於民國111年7月前某時許,於桃園市中壢火車站附近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下稱「招募者」)所招募,加入「招募者」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組成之不詳詐欺集團,曾煥之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在該詐欺集團擔任至提款機提領款項再轉交給他人之「車手」。曾煥之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如附表甲所示詐欺方式,使附表甲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其中部分款項匯入附表甲所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401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417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340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838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368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曾煥之持上開金融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乙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乙所示之款項, 魏文俊 (另經警偵辦中)則在旁監控,曾煥之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魏文俊,再由魏文俊轉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本案犯罪之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及更正如下:㈠應補充告訴人 劉芝蘭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永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卷第22頁)。
㈡應補充告訴人 顏麗如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22、25頁)。
㈢應補充告訴人 陳佳鈴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第29至32頁)。㈣應補充訴人 游琮權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51至54頁)。
㈤應補充告訴人 陳胤傑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卷第63、67頁)。
㈥應補充告訴人 張瑋玲 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瑋玲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各1份(偵卷第73至74、76頁)。
㈦應補充告訴人 羅琬貽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偵卷第85至89頁)。
㈧應補充告訴人 蔡紫萱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第104至108頁)。
㈨應補充告訴人 林原祺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第116至118頁)。
㈩應補充告訴人 劉芯綺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卷第127頁)。
應補充告訴人 朱建宇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137至138頁)。
應補充告訴人 吳庭瑄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吳庭萱 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偵卷第154至155、157至157-1、159至160頁)。
應補充被害人 許峻瑋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第166至168-1、172頁)。
應補充告訴人 楊于萱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楊于萱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偵卷第176至177、190至192頁)。
應補充被害人 陳寶銀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200至201頁)。
應補充告訴人 林依亭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依亭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各1份(偵卷第210至213-1頁)。
應補充告訴人 賴云丰 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222至224頁)。
應補充告訴人 陳鴻猷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鴻猷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各1份(偵卷第240至241、243至248、250頁)。
應補充被告曾煥之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93至94、99至101頁)。
附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證據名
稱欄編號1「被告曾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曾煥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附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證據名
稱欄編號18「告訴人賴云丰及陳鴻猷 張新台 於警詢時指述」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賴云丰於警詢時指述」。
附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證據名
稱欄編號24、25「會款歷史紀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匯款歷史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曾煥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上開參與犯行部分,與共犯魏文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騙集團成員「招募者」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㈢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甲編號7、8、10、12
、13、16、18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多次匯款」至本案金融帳戶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行,就同一被害人而言,所侵害者為相同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就先後詐騙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之行為,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㈣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上開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甲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1
8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同此見解)。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犯行雖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
財,竟為貪圖不法之利益而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實有不該,惟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就所涉一般洗錢犯行,已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並考量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部分)之法定刑,兼有自由刑及財產刑併科規定,應避免量刑時漏未評價輕罪部分自由刑與財產刑兼而併罰之立法意旨,及刑法第55條但書所揭櫫之輕罪科刑封鎖作用,並考量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損金額,及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共18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情形及參與程度,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修樹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而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經查,被告曾煥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我的報酬是每日領現金3,000元等語(偵卷第362頁、本院卷第101頁),被告提領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日期為111年8月20日、23日及27日(111年8月22日提領款項並非本案被害人之匯款),故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總計為9,000元【計算式:3,000元×3日=9,000元】,應堪認定,然其中被告於111年8月23日、27日提領各獲得犯罪所得3,000元,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3號判決宣告沒收,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1份附卷可佐,足徵被告於111年8月23日、27日之犯罪所得已於另案宣告沒收,就此部分爰不予重複為沒收之諭知,僅就被告於111年8月20日提領所得之報酬3,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然並未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明文,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領取之詐騙款項均係交予魏文俊,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 陳明 在卷(偵卷第9頁反面至第10頁、本院卷第100頁),是被害人所交付之詐騙款項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之中,則被告就本案之詐騙款項尚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其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甲: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告訴人劉芝蘭假冒電商業者員工,向劉芝蘭誆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 云云 111年8月20日20時49分許2萬8,985元臺銀帳戶2告訴人顏麗如假冒電商業者員工,向顏麗如誆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8月27日22時29分許2萬9,988元郵局340帳戶3告訴人陳佳鈴假冒網路賣家,向陳佳鈴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16分,應予更正)許3萬3,970元郵局401帳戶4告訴人游琮權假冒鞋全家福人員,向游琮權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7日22時52分許3萬200元郵局340帳戶5告訴人陳胤傑假冒臉書人員,向陳胤傑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7日22時23分許3萬25元(另有手續費15元)郵局340帳戶6告訴人張瑋玲假冒博客來人員,向張瑋玲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8時30分許4萬2,123元玉山368帳戶7告訴人羅琬貽假冒博客來人員,向 羅琬貽誆 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6時51分許4萬9,988元第一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16分許3萬8,123元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19分許2萬8,898元8告訴人蔡紫萱假冒博客來人員,向蔡紫萱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7時21分許8,998元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25分許4,013元9告訴人林原祺假冒迪卡農人員,向 林原祺誆 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22日,應予更正)22時26分許14萬9,987元玉山838帳戶10告訴人 劉蕊綺 假冒博客來人員,向 劉蕊綺誆 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7時8分許8,998元第一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28分許6,099元合庫銀行帳戶11告訴人朱建宇假冒博客來人員,向朱建宇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3日1時27分許2萬9,985元合庫銀行帳戶12告訴人吳庭瑄假冒旋轉拍賣人員,向吳庭瑄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3日17時55分許1萬6,123元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8時1分許9,123元111年8月23日18時22分許9,123元13被害人許峻瑋假冒電商業者人員,向許峻瑋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22時40分許4萬9,985元郵局417帳戶111年8月20日22時42分許4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7元,應予更正)14告訴人楊于萱假冒合作金庫人員,向 楊于萱誆 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42分許2萬9,985元郵局401帳戶15被害人陳寶銀假冒博客來人員,向陳寶銀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22時30分許2萬9,985元郵局417帳戶16告訴人林依亭假冒路跑協會人員,向林依亭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20時29分許4萬9,989元臺銀帳戶111年8月20日20時32分許4萬1,028元111年8月20日20時49分許9,999元111年8月20日20時51分許9,999元111年8月20日20時52分許3,108元17告訴人賴云丰假冒carouellapp人員,向賴云丰誆稱:需依指示操作退款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45分許2萬9,987元郵局401帳戶18告訴人陳鴻猷假冒富邦銀行人員,向陳鴻猷誆稱:需依指示操確認身分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56分許4萬9,972元永豐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58分許3萬2,900元111年8月20日17時2分許4,234元111年8月20日17時9分許3,065元附表乙: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註1臺銀帳戶111年8月20日20時39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2111年8月20日20時39分許2萬元3111年8月20日20時40分許2萬元4111年8月20日20時40分許2萬元5111年8月20日20時42分許1萬元6111年8月20日20時52分許2萬元7111年8月20日20時53分許9,000元8111年8月20日20時56分許2萬元9111年8月20日20時57分許4,000元10永豐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7時12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1111年8月20日17時12分許2萬元12111年8月20日17時13分許2萬元13111年8月20日17時14分許2萬元14111年8月20日17時14分許2萬元15111年8月20日17時15分許1萬7,000元16111年8月20日17時18分許3,000元17郵局401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20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8111年8月20日16時21分許2萬元19111年8月20日16時22分許2萬元20111年8月20日16時23分許4,000元21111年8月20日16時46分許2萬元22111年8月20日16時47分許1萬元23111年8月20日16時48分許2萬元24111年8月20日16時49分許9,000元25郵局417帳戶111年8月20日22時39分許新竹縣○○市○○○路00號之板信銀行新竹分行2萬元26111年8月20日22時40分許1萬元27111年8月20日22時46分許2萬元28111年8月20日22時47分許2萬元29111年8月20日22時48分許2萬元30111年8月20日22時48分許2萬元31111年8月20日22時49分許1萬9,000元32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2日20時39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土地銀行竹北分行,應予更正)2萬元編號32至39係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33111年8月22日20時40分許2萬元34111年8月22日20時43分許2萬元35111年8月22日20時43分許2萬元36111年8月22日20時45分許1萬9,000元37111年8月22日20時51分許2萬元38111年8月22日20時51分許2萬元39111年8月22日20時53分許1萬元40111年8月23日1時29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土地銀行竹北分行,應予更正)2萬元41111年8月23日1時29分許1萬元42111年8月23日17時35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土地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43111年8月23日17時36分許2萬元44111年8月23日17時37分許2萬元45111年8月23日17時38分許2萬元46111年8月23日17時39分許6,000元47111年8月23日17時58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萬6,000元48111年8月23日18時22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9,000元49111年8月23日18時25分許9,000元50玉山838帳戶111年8月20日22時32分許新竹縣○○市○○○路00號板信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51111年8月20日22時32分許2萬元52111年8月20日22時33分許2萬元53111年8月20日22時34分許2萬元54111年8月20日22時35分許2萬元55111年8月20日22時36分許2萬元56111年8月20日22時37分許2萬元57111年8月20日22時38分許9,000元58郵局340帳戶111年8月27日22時18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編號58至59係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59111年8月27日22時19分許9,000元60111年8月27日22時26分許2萬元61111年8月27日22時27分許1萬1,000元62111年8月27日22時35分許2萬元63111年8月27日22時36分許9,000元64111年8月27日22時54分許2萬元65111年8月27日22時55分許1萬1,000元66第一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6時42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編號66至68係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67111年8月23日16時43分許1萬元68111年8月23日16時46分許1萬1,000元69111年8月23日16時54分許2萬元70111年8月23日16時54分許2萬元71111年8月23日16時55分許1萬元72111年8月23日17時24分許9,000元73玉山368帳戶111年8月23日18時31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74111年8月23日18時31分許2萬元75111年8月23日18時36分許2,000元附表丙: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罪名及宣告刑1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2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3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4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5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6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7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8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9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0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1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2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3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4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5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6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7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甲編號18曾煥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837號被告曾煥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煥之於民國111年5、6月間,受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下稱「招募者」)所招募,與「招募者」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曾煥之擔任至提款機提領款項再轉交給他人之「車手」。嗣上開詐騙集團分別詐騙劉芝蘭、顏麗如、陳佳鈴、游琮權、陳胤傑、張瑋玲、羅琬貽、蔡紫萱、林原祺、劉蕊綺、朱建宇、吳庭瑄、許峻瑋、楊于萱、陳寶銀、林依亭、賴云丰及陳鴻猷,其中部分款項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401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417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340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838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368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等9筆帳戶,再由曾煥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並由魏文俊(另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辦中)在旁監控,曾煥之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魏文俊,再由魏文俊轉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二、案經劉芝蘭、顏麗如、陳佳鈴、游琮權、陳胤傑、張瑋玲、羅琬貽、蔡紫萱、林原祺、劉蕊綺、朱建宇、吳庭瑄、楊于萱、林依亭、賴云丰及陳鴻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曾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曾煥之坦承不諱。2告訴人劉芝蘭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劉芝蘭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告訴人顏麗如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顏麗如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4告訴人陳佳鈴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陳佳鈴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5告訴人游琮權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游琮權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6告訴人陳胤傑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陳胤傑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7告訴人張瑋玲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張瑋玲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8告訴人羅琬貽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羅琬貽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9告訴人蔡紫萱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蔡紫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0告訴人林原祺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林原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1告訴人劉蕊綺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劉蕊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2告訴人朱建宇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朱建宇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3告訴人吳庭瑄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吳庭瑄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4被害人許峻瑋於警詢時指述。被害人許峻瑋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5告訴人楊于萱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楊于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6被害人陳寶銀於警詢時證述。被害人陳寶銀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7告訴人林依亭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林依亭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8告訴人賴云丰及陳鴻猷張新台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賴云丰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19告訴人陳鴻猷於警詢時指述。告訴人陳鴻猷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0告訴人劉芝蘭提供之匯款憑證1份。佐證告訴人劉芝蘭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1告訴人顏麗如提供之匯款歷史紀錄1份。佐證告訴人顏麗如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2告訴人陳佳鈴提供之來電紀錄、對話紀錄、存摺歷史交易明細。佐證告訴人陳佳鈴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3告訴人游琮權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憑證。佐證告訴人游琮權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4告訴人陳胤傑提供之會款歷史紀錄。佐證告訴人陳胤傑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5告訴人張瑋玲於提供之會款歷史紀錄。佐證告訴人張瑋玲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6告訴人羅琬貽提供之匯款憑證、來電紀錄。佐證告訴人羅琬貽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7告訴人蔡紫萱提供之匯款憑證。佐證告訴人蔡紫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8告訴人林原祺提供之匯款憑證、來電紀錄、對話紀錄。佐證告訴人林原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29告訴人劉蕊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劉蕊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0告訴人朱建宇提供之匯款憑證、來電紀錄。佐證告訴人朱建宇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1告訴人吳庭瑄供之匯款憑證、來電紀錄。佐證告訴人吳庭瑄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2被害人許峻瑋提供之手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佐證被害人許峻瑋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3告訴人楊于萱提供之匯款憑證。佐證告訴人楊于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4被害人陳寶銀提供之匯款憑證、來電紀錄。佐證被害人陳寶銀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5告訴人林依亭提供之匯款憑證。佐證告訴人林依亭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6告訴人賴云丰提供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來電紀錄。佐證告訴人賴云丰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7告訴人陳鴻猷提供之匯款憑證截圖。佐證告訴人陳鴻猷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38上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附表1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其中部分款項匯入上開9筆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39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被告曾煥之於附表2所示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曾煥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曾煥之與「招募者」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曾煥之所犯上開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檢察官葉子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筠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劉芝蘭(提告)假冒電商業者員工,向劉芝蘭誆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8月20日20時49分許2萬8,985元臺銀帳戶2顏麗如(提告)假冒電商業者員工,向顏麗如誆稱: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8月27日22時29分許2萬9,988元郵局340帳戶3陳佳鈴(提告)假冒網路賣家,向陳佳鈴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16分許3萬3,970元郵局401帳戶4游琮權(提告)假冒鞋全家福人員,向游琮權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7日22時52分許3萬200元郵局340帳戶5陳胤傑(提告)假冒臉書人員,向陳胤傑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7日22時23分許3萬40元郵局340帳戶6張瑋玲(提告)假冒博客來人員,向張瑋玲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8時30分許4萬2,123元玉山368帳戶7羅琬貽(提告)假冒博客來人員,向羅琬貽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6時51分許4萬9,988元第一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16分許3萬8,123元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19分許2萬8,898元8蔡紫萱(提告)假冒博客來人員,向蔡紫萱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7時21分許8,998元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25分許4,013元9林原祺(提告)假冒迪卡農人員,向林原祺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2日22時26分許14萬9,987元玉山838帳戶10劉蕊綺(提告)假冒博客來人員,向劉蕊綺誆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1年8月23日17時8分許8,998元第一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7時28分許6,099元合庫銀行帳戶11朱建宇(提告)假冒博客來人員,向朱建宇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3日1時27分許2萬9,985元合庫銀行帳戶12吳庭瑄(提告)假冒旋轉拍賣人員,向吳庭瑄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3日17時55分許1萬6,123元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8時1分許9,123元111年8月23日18時22分許9,123元13許峻瑋假冒電商業者人員,向許峻瑋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22時40分許4萬9,985元郵局417帳戶111年8月20日22時42分許4萬9,987元14楊于萱(提告)假冒合作金庫人員,向楊于萱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42分許2萬9,985元郵局401帳戶15陳寶銀假冒博客來人員,向陳寶銀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22時30分許2萬9,985元郵局417帳戶16林依亭(提告)假冒路跑協會人員,向林依亭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1年8月20日20時29分許4萬9,989元臺銀帳戶111年8月20日20時32分許4萬1,028元111年8月20日20時49分許9,999元111年8月20日20時51分許9,999元111年8月20日20時52分許3,108元17賴云丰(提告)假冒carouellapp人員,向賴云丰誆稱:需依指示操作退款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45分許2萬9,987元郵局401帳戶18陳鴻猷(提告)假冒富邦銀行人員,向陳鴻猷誆稱:需依指示操確認身分云云111年8月20日16時56分許4萬9,972元永豐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58分許3萬2,900元111年8月20日17時2分許4,234元111年8月20日17時9分許3,065元附表2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臺銀帳戶111年8月20日20時39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2111年8月20日20時39分許2萬元3111年8月20日20時40分許2萬元4111年8月20日20時40分許2萬元5111年8月20日20時42分許1萬元6111年8月20日20時52分許2萬元7111年8月20日20時53分許9,000元8111年8月20日20時56分許2萬元9111年8月20日20時57分許4,000元10永豐銀行帳戶111年8月20日17時12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11111年8月20日17時12分許2萬元12111年8月20日17時13分許2萬元13111年8月20日17時14分許2萬元14111年8月20日17時14分許2萬元15111年8月20日17時15分許1萬7,000元16111年8月20日17時18分許3,000元17郵局401帳戶111年8月20日16時20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18111年8月20日16時21分許2萬元19111年8月20日16時22分許2萬元20111年8月20日16時23分許4,000元21111年8月20日16時46分許2萬元22111年8月20日16時47分許1萬元23111年8月20日16時48分許2萬元24111年8月20日16時49分許9,000元25郵局417帳戶111年8月20日22時39分許新竹縣○○市○○○路00號之板信銀行新竹分行2萬元26111年8月20日22時40分許1萬元27111年8月20日22時46分許2萬元28111年8月20日22時47分許2萬元29111年8月20日22時48分許2萬元30111年8月20日22時48分許2萬元31111年8月20日22時49分許1萬9,000元32合庫銀行帳戶111年8月22日20時39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土地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33111年8月22日20時40分許2萬元34111年8月22日20時43分許2萬元35111年8月22日20時43分許2萬元36111年8月22日20時45分許1萬9,000元37111年8月22日20時51分許2萬元38111年8月22日20時51分許2萬元39111年8月22日20時53分許1萬元40111年8月23日1時29分許2萬元41111年8月23日1時29分許1萬元42111年8月23日17時35分許2萬元43111年8月23日17時36分許2萬元44111年8月23日17時37分許2萬元45111年8月23日17時38分許2萬元46111年8月23日17時39分許6,000元47111年8月23日17時58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萬6,000元48111年8月23日18時22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9,000元49111年8月23日18時25分許9,000元50玉山838帳戶111年8月20日22時32分許新竹縣○○市○○○路00號板信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51111年8月20日22時32分許2萬元52111年8月20日22時33分許2萬元53111年8月20日22時34分許2萬元54111年8月20日22時35分許2萬元55111年8月20日22時36分許2萬元56111年8月20日22時37分許2萬元57111年8月20日22時38分許9,000元58郵局340帳戶111年8月27日22時18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台灣新光商銀竹北分行2萬元59111年8月27日22時19分許9,000元60111年8月27日22時26分許2萬元61111年8月27日22時27分許1萬1,000元62111年8月27日22時35分許2萬元63111年8月27日22時36分許9,000元64111年8月27日22時54分許2萬元65111年8月27日22時55分許1萬1,000元66第一銀行帳戶111年8月23日16時42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67111年8月23日16時43分許1萬元68111年8月23日16時46分許1萬1,000元69111年8月23日16時54分許2萬元70111年8月23日16時54分許2萬元71111年8月23日16時55分許1萬元72111年8月23日17時24分許9,000元73玉山368帳戶111年8月23日18時31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2萬元74111年8月23日18時31分許2萬元75111年8月23日18時36分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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