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治緯
王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城科技有限公司、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
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