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俊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俊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百正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