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郁芬 (原名潘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姓名依戶籍資料所載已更名為 潘郁芳 ,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人為潘郁芬,請提出正確之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影本。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