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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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守仁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守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後接續多次傳送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恐嚇被害人陳春玲之簡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僅認被害人陳春玲未遵守離婚協議之內容,而以手機傳送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之簡訊,恐嚇被害人陳春玲洩憤,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殊值譴責,,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