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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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宜達具保人詹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慧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詹宜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詹宜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經傳拘未獲,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從而,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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