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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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柯濬源 相對人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85年8月12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108證他字第294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配合衛福部於108年2月1日實施之財團法人法,故修正捐助章程,以符規範,故該財團法人乃於108年11月10日召開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依法決議修正規定如附表所示,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此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10
8年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09000003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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