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安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5年8月15日偵訊筆錄、本院106年10月6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薏伩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