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全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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