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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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佳芯 即張 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4,21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案外人 張修源 〈歿〉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佳芯即 張吳麗美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27,00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案外人張修源〈歿〉自99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4,21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佳芯即張吳麗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4213│吳佳芯即張│自民國99年12│至民國100年0│年息1.61%│││元│吳麗美│月01日起│1月06日止│││││├──────┼──────┼───────┤││││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66%│││││1月07日起│4月06日止│││││├──────┼──────┼───────┤││││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75%│││││4月07日起│6月22日止│││││├──────┼──────┼───────┤││││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6月23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4213│吳佳芯即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吳麗美│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