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3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居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28日執行羈押3個月至同年11月2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