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9日採尿│95年1月10日、95│││回溯96小時內之某│年4月10日16時許│││時│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621號│偵字第360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61│96年度簡字第2726││││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08月14日│96年05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61│96年度簡字第2726││││號│號││判決├──┼────────┼────────┤││確定│96年09月17日│96年11月06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不得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備考│高雄地檢96年度執│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865號│字第16665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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