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茂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茂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茂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101年
6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9年12月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1月
9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101年9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1年10月30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6月22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2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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