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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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甲○(人別資料及地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父(人別資料及地址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民國110年度上易字第713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