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鍾佳燕 被告 王新發
尤竹雄 (即 尤雯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尤竹雄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836,088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合夥結算,係基於合夥之權利而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合夥財產尚待結算,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需視日後合夥財產結算結果而定,應認訴訟標的價額暫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6,088元(計算式:6,836,088元+1,650,000=8,486,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051元。
二、被告王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土地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395.124,900元全部6,836,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