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王又巧 法定代理人 王平清 債務人王平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又巧於民國99年12月至民國100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平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57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又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平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又巧、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8574元│平清│2年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又巧、王│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74元│平清│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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