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6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非訟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字號(附表記載之票號:LH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票號:0000000不符)。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