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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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胡宗淦、法官彭慶文、法官胡宗淦」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胡宗淦、法官彭慶文、法官林芳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胡宗淦、法官彭慶文、法官胡宗淦」之誤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胡宗淦、法官彭慶文、法官林芳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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