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林芳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