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831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477元,及「其中」49,999元自民國9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應付利息之原本超過總金額,標的及其數量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通知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敘明,債權人於民國97年4月15日收受該通知書迄今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