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11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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