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聲請人 陳劭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其加班費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加班費貳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其請求屬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故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