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林純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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