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識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識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識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第268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3月20日15時30│100年6月23日14、15││)│分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52│100年度毒偵字第4511││││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6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8日│100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68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1日│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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