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號聲請人沅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東賢 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同段第33地號、同段第34地號等筆土地所增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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