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張秀蓁 被告 張自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