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79號原告 王春葉 訴訟代理人 張民昌 被告 羅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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