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47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宜晅 即 王淑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誤附證據資料(因本票簽發人為 林亮 ,而非債務人王宜晅即王淑菁),請提出正確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